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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会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指导意见

  4、更换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等情形形成空缺的,应在空缺15日内按照本意见产生新的职工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方协商代表。

  (二)职工协商代表应履行的职责任务和基本条件

  职工方协商代表应履行的职责任务为:

  1、参加集体协商;

  2、接受职工质询,及时向职工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3、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4、代表本方参加因签订集体协议而发生争议的处理;

  5、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6、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职工方协商代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

  1、具体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相关的业务知识;

  2、正直无私,具有肯为职工利益和工会事业奉献的敬业精神;

  3、具备一定的协商谈判能力和水平。

  二、严格遵循集体协商的法定程序

  工会要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代表职工与企业方或企业代表组织进行集体协商的权利。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或企业代表组织进行集体协商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实施要约

  1、提出协商要约。工会应主动代表职工方向用人单位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提交书面的协商要约,明确工资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需要对方提供的情况等。

  2、向上级工会职能部门报告。在协商要约发出20日内,由用人单位工会向上级工会报告。

  (二)协商准备

  1、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工会组织职工方协商代表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本次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和要求。

  2、准备协商资料。主动为职工协商代表收集与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及企业内部资料,如当前劳动就业和工资报酬、安全生产和社会保险等涉及协商内容的各项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国家和我市有关物价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价位和我市职工生活消费指数等信息资料;本区域、本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工资增长水平和其他劳动标准、劳动条件的情况;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劳动生产率和人均收入水平、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等。工会应当通过正常的渠道和程序,以书面形式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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