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会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各园区总工会:
为进一步规范协商工作操作程序,指导基层工会主动要约,依法与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与稳定,根据《
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
工会法》、《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工会代表职工参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选好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
选好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是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方或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协商的关键环节,是决定集体协商成效的重要因素。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必须要坚持程序到位,同时也要保证代表的素质和能力。
(一)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方协商代表
1、选好协商代表。工会应依照法定程序选派本单位的职工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民主推举,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协商代表人数按照与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对等原则确定,一般3至10名,具体人数根据用人单位情况和实际需要,由双方自行商定。职工协商代表与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不得交叉任职。
区域性或行业性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由区域性或行业性工会选派,并经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或其他民主程序确认。未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所在区域或区域相应一级的工会主持,由所辖用人单位职工的民主选举产生。
2、确定首席代表。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职工一方其他代表担任;未建立工会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区域性或行业性集体协商职工方首席代表一般由区域性或行业性工会主席担任,未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的,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由行业或区域职工方协商代表中推选产生。
3、聘请代表。职工方可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