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补助资金的拨付(2009年12月-2012年12月底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国资委、监察等部门,制定补助资金具体分配方案,在2012年底以前,按各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数额同比例给予补助。
(十)检查监督考核(2009年11月-2012年底前)。制定考核考评办法,按四部委要求,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委、监察等部门对各统筹地区各项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十一)自治区直属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办理程序。
1.自治区直属国有困难企业的认定及补助资金的申请程序。
(1)书面申请。由企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书面申请。
(2)提供的材料。企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19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直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劳社发〔2008〕177号)规定提供的材料提交申报资料。
(3)困难企业资格认定。由企业将书面申请+规定提供的材料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会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对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直属国有困难企业的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后,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人数、参保缴费总额进行审核计算,会同财政厅、国资委联合行文批复给相关企业。
(4)办理参保登记。由企业或申请单位凭困难企业认定批复文件,持有关材料到企业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5)经费的申请。由企业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拨付经费申请,并提供困难企业认定批复文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手续证明、《广西困难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花名册》(提供纸质(盖章)+电子版)、有关情况说明材料。
(6)经费的拨付。自治区财政厅核实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将自治区直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一次性拨付到自治区直属国有困难企业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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