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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品公共建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设计优秀

  1、城市精品公共建筑设计方案应按照国家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招投标管理办法》实行公开招标,由国内优秀建筑师承担设计;采用国际招标的,应以国际建协的标准程序进行,选择国际知名的建筑师领衔设计。

  2、城市精品公共建筑设计方案应实行公示制度,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3、精品公共建筑要满足功能需要,注重个性的塑造,突出时代特色和地域特征,反映现代科技发展成就。

  4、周边绿化、广场、交通、夜景照明、楼体标识等,要进行专项设计,提高建筑设计和实施的完成度。

  5、落实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政策,保证建筑设计的科技含量,提高原创设计水平,达到省级优秀设计标准;

  6、建筑设计费及各专项设计费,应按国家标准按期足额支付。

  (三)施工精良

  1、精品公共建筑必须按照建设程序组织建设,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一流的施工企业承担,保证施工质量。

  2、完善创建精品公共建筑的激励机制,创建精品公共建筑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建筑市场诚信管理体系,在企业晋级和招标中给予政策支持,实行优质优价。

  3、加强对精品公共建筑的质量管理,完善各项责任制度。应当明确创优目标及各方质量责任,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文件,不得降低建设标准,不得压缩合理的施工工期。

  4、建立健全创建精品工程的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过程控制,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编制《创精品工程技术方案》和《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达到省级优质工程标准。

  5、严格质量预控,把好图纸关、测量关、材料关、施工关、验收关,保证工程质量始终处在一个良好的可控状态下。

  四、保障措施

  (一)各地应加强对精品公共建筑建设的领导和协调,制定精品公共建筑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确定精品公共建筑的规模和数量,建立精品公共建筑库,安排分步实施的建设计划,形成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

  (二)精品公共建筑要纳入城市规划管理体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城市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精品公共建筑的使用性质和外观造型。

  (三)精品公共建筑建设的相关单位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使用管理等方面要提高认识、落实责任,保证精品公共建筑的建设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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