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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三、严格监管,强化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
  (一)强化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要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能,并及时向同级综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工作情况。行业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行业管理,加大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力度,充实安全队伍,完善安全机构。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增强执法意识,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或业主,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处罚的力度。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并确保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落实到位。特别是对瞒报事故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行政处罚直至关闭。对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通知当地政府予以坚决取缔。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1、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2、为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报批和颁发有关证照的;3、对不具备法定条件机构、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资格予以报批的;4、给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条件的;5、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6、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7、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二)加强县、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加强安全生产队伍建设,确保工作经费,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提高安全监管工作的权威。根据工作需要,市本级要设立安全生产执法支队,县级要设立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四个城区要成立直属同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设立安监站,配备专职安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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