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预算的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年初批复的收支预算执行,预算调整须履行相应报批程序。
1.超(短)收的管理。各单位组织的政府非税收入超过年初预算的,原则上当年只安排与超收收入相应的成本性支出,不安排项目支出。对当年确需安排的特殊项目支出必须严格履行预算追加审批程序,由单位提出具体支出项目,报市预算追加审批领导小组批准后追加预算指标。对单位组织的政府非税收入小于年初预算的,财政部门相应追减预算支出指标。
2.支出结转的管理。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已开工的工程项目支出除外)原则上不予结转,不予结转的项目确需下年度实施的,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统筹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三)其他资金管理。
1.往来资金。往来资金是指各单位代收代缴的水电费、代扣代支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往来资金由单位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支付。
2.2009年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后的历年结余资金,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确需安排的支出,由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并列明支出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安排使用。差额和自收自支单位申请使用上述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审核办理支出。
3.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缴收入和单位间转移收入由单位提供相关文件并提出列明支出项目的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支出。同一项目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支出须经部门分管市领导批准后办理。
4.定向捐赠收入由单位提供标明具体用途的定向捐赠协议,经部门分管市领导批准后办理支出。
5.经市政府批准的单位借款由单位提供经市政府批准的借款协议和列明支出项目的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支出。对未经政府批准的借款资金,不得安排支出。借款仍由借款单位按原申报的还款资金来源进行偿还。
6.保证金由单位提供相关依据,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退付手续。对没收的保证金及不需退还的保证金,应作为非税收入管理,支出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7.党费、工会经费、财政专项资金账户拨款由单位提供相关依据和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支出。
三、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要求
(一)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是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要求,是人大、审计等监督部门的要求,是规范管理的要求,也是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要求,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足额征收非税收入,不得随意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不得私设政府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不得将政府非税收入混入往来资金账户,不得违反规定用政府非税收入发放其他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