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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衡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其他

  国防工业项目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政府投资项目按有关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衡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5]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衡阳市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市、县市(含南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工业技改项目)是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和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有关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项目备案机关申报备案。项目备案机关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并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业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备案申请书的内容及编写

  第五条 申请人(项目报告单位)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书一式5份,填写好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有关行业对项目备案申请表填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项目备案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相关资料情况(规划选址、土地、资金等)

  第七条 申请人要对项目备案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八条 市、县市(含南岳区)项目备案机关负责本级直属管理企业及控股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其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按属地原则办理。

  第九条 项目备案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且属于备案管理项目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者补正,属于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衡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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