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的范围不得擅自增减。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分别见相关管理办法。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仅对市政府及县市(含南岳区)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报国务院、省政府核准”或报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或出具意见,重要的报告市政府批准后上报省或国家核准。
2、目录规定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3、目录规定“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4、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若国家和省进行特别授权,则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目录为2005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河流上的水库及大中型水库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型水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它水事工程:涉及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国家大江大河上和建设范围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1(含)一25(不含)万千瓦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报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ll0(含)一330(不含)千伏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 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城市及干线公路加油站、加气站项目及其它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加油、加气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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