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衡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发[200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衡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六日
衡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ll号)、《
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5]36号)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重大类、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核准制。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范围及分级管理权限,按照《衡阳市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
第三条 《目录》中所称“上报国家核准”是指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中所称“省级及以下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政府规定具有部分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委员会。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称为项目核准机关。
开发区及工业园区不再行使项目核准职能。
第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书,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衡阳市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书的内容及编制
第六条 申请人(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项目申请书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其中按《目录》规定应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经初审或出具意见后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书应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机构编制;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或出具意见后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书应由具备甲级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七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主要行业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的规范要求,指导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 申请人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书时,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