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9〕2515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规定如下,公布我局废止失效文件,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 税务机关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行为办理涉税事宜时,应以核定的营业额为其开具发票,对于各项税费的征收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二、下列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财税字〔1997〕117号文件的通知(京财税〔1999〕45号)。
2.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京财税〔1999〕208号)。
3.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0〕89号)。
4.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京财税〔2000〕1557号)。
5.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1〕192号)。
6.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京财税〔2002〕330号)。
7.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京财税〔2002〕2555号)。
8.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京财税〔2003〕629号)。
9.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经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京财税〔2003〕13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