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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宁市委、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的意见


  11、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详细规划出具的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并将规划设计条件与附图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无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规划时,凡现土地用途与原批准的土地用途不符,以及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由项目业主先行补办土地用途变更或土地出让手续后,方可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12、加强土地市场管理,提高土地收益。政府严格依法控制土地一级市场,调控土地二级市场。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其出让底价由政府审核,严禁违法减免土地收益。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必须严格审核土地出让金差额,足额征收土地收益和出让金差价。

  13、各类项目建设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期开发建设,除法定情形外,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于近期因城市发展需要以及对城市容貌影响较大必须改造的地段,现有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规定期限开发改造,土地使用权人无力进行改造或不按规定期限实施的,或迟迟不动的,政府将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进入土地市场,进行公开招标拍卖。

  14、依法强化规划管理。对不符合城市规划以及有碍城市市容景观的建(构)筑物必须限期拆除。规划、城管、土地部门加强对全市范围内违法建设,尤其是对城市近期建设地段以及城乡结合部的违法建设,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并坚决依法拆除。

  各区政府要严格执行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违法建设管理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建立有效的违法建设巡查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违法建设查处的责任目标。对查处不力的,造成严重影响的,按《西宁市违法建设管理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15、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加强规划和土地管理队伍建设,增强自身素质。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新的规划理念及知识,提高规划和土地管理水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将每一个项目的审批、土地供应与西宁市经济社会发展联系在一起,使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工作作风根本转变、城市投资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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