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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明确职责。在市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市、区(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能认真抓好村庄规划工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建设技术培训,督导规划编制。

  各区、县政府是村镇规划建设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主要负责:组织编制新农村规划;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设。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村镇规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应及时提供村镇规划编制中基础资料。要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全年责任目标,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

  市、区(县)规划、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村庄建设的选址和住宅户型图集的编制、规划方案住宅户型的审批及批后管理、竣工验收,督导村庄建设,并指导推广新型实用技术。

  (三)突出重点。村镇建设及村庄整治中,应结合村庄实际,按照“村庄发展治散、基础设施治缺、村容环境治脏、村内建设治空、农民建房治大”的原则,把人均年收入 2000元以上、村镇管理机构健全、领导班子坚强有力、群众积极性高、交通便捷、基础条件较好的村镇确定为整治试点。市上将多巴镇作为试点镇,各区县根据各自的情况选择1至2个村庄作为试点村。

  (四)服务配套。城区内新村居住小区建设中不仅要解决农民居住的问题,还要考虑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问题,应有计划、有目的预留一些土地,作为村集体或村民发展经济的建设用地,吸纳农民劳动力就业;鼓励村集体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增加集体经济收入,用于新农村建设。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相互协调,全力支持新农村建设。在政策、资金、项目上给予倾斜,确保新农村规划建设按步骤实施,全面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进程。

  (五)加强管理。严格规划审批制度,编制完成的村庄规划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建设部门审查,经县级建设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评审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批准。没有村庄规划的,不予新批宅基地。对原有宅基地内住宅确属危旧房的,经批准可在原址按原建筑面积进行修缮,不得扩建,修缮危旧房要符合村庄容貌要求,以保证村镇建设与城市发展相协调。各级政府要将村镇规划编制经费纳入预算。加强对村镇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对建设规模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制度,以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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