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突出培训重点,明确培训内容。“阳光工程”培训对象以 16岁-35岁年龄段缺乏职业技能的农牧民为主,特别是以初、高中毕业后返乡的人员为培训重点。对有就业愿望的回乡初、高中毕业生,按照自愿原则推荐到职业院校、技工学校进行1年左右的技能培训,学费由各级财政给予重点补助。鼓励用人单位与学校联合开展培训。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必须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相结合,科学设置培训专业和培训内容,保证课时、师资及实际训练,按照农民工市场需求和各行业、各工种的要求,有目的地进行培训转移。培训内容以二、三产业的技能为主。当前,要以省内外劳动力市场急需的制造、建筑、服务业等实用技能为重点内容进行培训。
(三)严格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及考核。培训工作必须由通过“阳光工程”办公室严格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认定培训机构要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培训机构的质量跟踪和监督管理,对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不合格的培训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培训资格,要求培训机构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整体业务水平。
各区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每年要对本区县“阳光工程”培训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要以“四率”为标准,即:参训率为每年任务的 100%,培训合格率为85%,培训后就业率为70%,培训后技能鉴定持证率为20%。劳务输出管理部门要把就业率作为考核工作重点,着力提高培训就业率。要全面推行“培训券”制度,实行先考核,再兑现培训补贴的办法,对培训质量和就业率高的区县可给予适当奖励。
(四)认真做好技能鉴定工作。按照既方便农牧民,又确保培训质量的原则,区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初级工职业技能鉴定,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初、中级工职业技能鉴定。技能鉴定必须由具备职业技能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实施,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五统一”的要求,严格执行职业标准,严格采用国家题库中的试题试卷。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培训和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队伍工作。农牧民参加所学技能的初级工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费用采取政府、鉴定机构、农牧民合理分担的办法解决。
三、进一步做好劳务输出的各项服务工作
(一)加强服务体系建设,搞好就业服务。进一步加强市、区、县、乡劳务输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明确职责,落实目标任务。大力发展劳务中介组织,多渠道构筑劳务输出服务平台,统筹整合各类就业服务机构的资源和能力,发挥其服务功能。各区县要摸清富余劳动力和输出劳动力底数、建档立册,要积极建立信息服务网络,做好信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