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政规〔20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10月20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徐州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击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雷击风险评估是指以实现系统防雷为目的,运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可能遭受雷击的概率及雷击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提出相应技术防范措施。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贾汪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机构的监督;
(三)负责对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及设计单位执行雷击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负责对违反雷击风险评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雷击风险评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