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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坡头区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试点单位和范围
  试点单位:为探索适合沙坡头区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路子,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2010年先在兴仁镇、永康镇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1 -2012年全面完成沙坡头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试点范围:村队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和政府的宜林荒山(沙)地等林地。主要林种为:农田林网、用材林、经济林及其它林木。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基本形式
  (一)明晰所有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签订林地承包(流转)合同,进行林权登记,核(换)发林权证书,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权经营管理体制,确定承包者主体地位。
  对已承包的集体林地,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承包关系:
  1、对已划定的自留山和宜林荒山、退耕还林地,在承包期内由农户无偿使用,不得收回。
  2、对已分包到户的林地继续稳定承包关系,承包到期后,可直接续包;合同不完善的,要依法进行完善。承包期满,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履行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
  3、对过去已经流转的集体林地和林木,要保持权属稳定,不得借改革之名随意解除合同,收回林地和林木。流转不规范的,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依法予以完善。
  对尚未承包的集体林木,可采取以下方式明晰产权:
  1、家庭承包经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林地承包权,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人均确权到户,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经营,或自由联户承包经营。
  2、集体股份合作经营。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可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等持有,确定经营主体,实行股份合作经营,收益按股分配。
  3、其它经营方式。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股份合作经营的集体林地、林木,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可以评估作价,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对划定的未绿化的宜林荒山地,可采取招标、租赁、承包的方式确定经营主体,进行开发造林绿化。在2年内未开发造林绿化的承包户,无条件收回土地使用权;租赁、承包宜林荒山如遇国家、市、镇人民政府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时,必须优先保证项目使用。占地附着物是租赁户、承包户投入建设的,补偿费归租赁、承包户所有,土地补偿归集体所有。
  (二)放活经营权。按照集体林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和分类经营的原则,已承包到户和通过合理流转将林地使用权承包给经营者的集体林地,在不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其生产经营活动由经营承包者自主确定,可采取联户经营、委托经营及股份合作经营等形式,促进林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推动森林、林木资源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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