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利用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冒领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由市财政局追回所拨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县“星火工程”实施办法,并上报市文化局、区县财政局备案。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严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及时反馈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享受第一类政策补贴的艺术团队基本标准
2.享受第二类政策补贴的艺术团队基本标准
3.农村“文艺演出星火工程”演出效果评价表
附件1:
享受第一类政策补贴的艺术团队基本标准
北京市属文艺表演团体;北京市属转企改制文艺表演团体;驻京中央、部队所属文艺表演团体;经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评审确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北京市级品牌文艺表演团体。
1.参加演出的艺术团体必须具备合法的演出资质,包括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等;市级品牌团队以市文化局公布名单为准。
2.具有专业演职人员和编、创、导、排等艺术工作人员,演职员阵容不得低于30人。
3.演出内容积极、健康、向上,要有反映新时期农村生活题材的节目和一定数量的创编节目,每场演出不少于90分钟。
4.具有固定的团址。
5.具备整场演出所需的灯光、音响、服装、道具等舞美设备。演出应规范,搭建不低于6*8*1米的舞台,有背景、横幅、演出主题以及能够覆盖周边的音响设备,晚间演出要安装有足够亮度的灯光。舞台演出除特殊气候造成不便外,须着演出服并化妆登台演出。
6.具备与演出有关的安全工作能力,如线路安全、设备安全、演员人身安全等,每场演出前应与演出村委会签订安全责任书,确保整个演出过程万无一失,不出现安全事故。
7.具有完整的下乡演出文字、影视档案资料并得到区县文委的核准,下乡演出时必须按核准的档次和规模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