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备整场演出所需的灯光、音响、服装、道具等舞美设备,舞台演出除特殊气候造成不便外,应当着演出服并化妆登台演出;
(四)具备与演出有关的安全工作能力,整场演出不出现安全事故。
第十条 资金使用范围
补贴资金只能用于补贴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地搭建、安保等支出,以及团队建设与发展、作品创作等相关费用。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相关组织工作费用应当从划转到各区县的文化专项资金(基本补助部分)中统筹解决。
第十一条 补贴标准
一类团体演出:在市政府确定的“边、少”地区及生态涵养区演出每场补贴人民币6000元,在其它地区演出每场补贴人民币5500元。
二类团体演出:在本区县演出每场补贴2500元。
同一演出团体在同一行政村重复演出按1场进行补贴。
第十二条 演出场次
本着自愿申报、自主安排场次的原则,下拨资金确保每年每个行政村至少安排一场一类团体的演出,其余由各区县文化委员会依据需求情况自行安排一类或二类团体的演出,并将演出方案报区县财政局备案。
本区县品牌团队的总演出补贴场次不得超过总补贴场次的30%。
第十三条 “星火工程”项目资金已纳入下划区县的文化专项资金范围,市文化局不再另行拨付。
第十四条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应根据年度演出计划,及时向区县财政局申报“星火工程”项目支出预算,与区县财政局商定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监管方案,并报市文化局备案。
第十五条 “星火工程”项目资金要先演后补、公开透明,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足额拨付到位,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市文化局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制订工作任务目标,建立检查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 区县文化委员会应当主动接受审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年度终了后将专项资金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报送市文化局和区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对专款不及时拨付文艺表演团体或使用效益不好的区(县),将视情节轻重减少或停止以后年度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