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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驻甬部队干部随军随调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驻甬部队干部随军随调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武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驻浙部队干部随军随调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6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双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宁波军分区同意,现就做好驻甬部队干部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随军随调配偶就业安置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安置就业、推荐就业、自主创业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做好驻甬部队干部随军随调配偶就业安置工作。

  (一)认真做好重点对象安置就业工作。驻甬部队正团职以上干部(含相当职级的专业技术干部和文职干部,下同)、飞行员和三级舰艇主管干部、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并受到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干部、荣立一二等功及驻海岛部队干部的随军随调配偶,以及因公牺牲或致残(六级以上)干部随军随调配偶是安置就业的重点对象。对原属公务员身份的部队随调家属,如接收单位有编制,专业对口,原则上按转任条件办理;对原属事业编制的部队随军家属(不含部队属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人员),可由本人或所在部队自行联系落实在甬接收单位,如接收单位有编制,专业相同或相近,且符合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由各级人事部门按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对原属国有企业,有正式工作需要随调安置的干部配偶,按照行业专业基本对口或相近原则,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也可由随调配偶或所在部队自行联系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同意后由部队的政治机关与驻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调动手续。社区招聘工作人员时,应优先招收或拿出相应指标安排随军家属。生产经营正常的用人单位,除随军配偶个人原因外,不得安排下岗。随军配偶应服从安置的单位和岗位,安置合理但不服从安置的视作自动放弃。

  (二)积极帮助随军随调的配偶实现就业和自主创业。积极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录用随军随调部队干部配偶。对安置随军随调配偶占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的新开办企业,凭军(含)以上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出具的有关认定证明,经税务部门审查认定后,自领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鼓励和扶持随军随调配偶自主创业。随军随调配偶自主创业且从事个体经营的,凭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税务部门核准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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