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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长春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体育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促进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全民健身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体育事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协调全市区域性体育发展,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动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制定全市体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规划全市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四)统筹规划全市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平衡全市体育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指导协调体育训练,指导运动队伍建设,组织参加国际、国内单项和综合性体育赛事,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五)制定全市竞赛计划;组织管理全市竞赛活动;承办国家、省交办的国内外竞赛工作。

  (六)统筹规划全市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七)贯彻执行有关涉外体育工作方针、政策,开展国际间和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体育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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