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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2009〕180号 2009年11月13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省政府按照国家确定的基本制度框架制定实施意见,市和试点县(市、区)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鼓励未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地区按照本实施意见自筹资金,开展新农保工作。

  二、 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下半年启动试点,第一批试点为全省10%的县(市、区),以后按照国家部署逐步扩大试点,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基本制度框架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我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有能力的乡村企业对其务工的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应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试点县(市、区)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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