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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179号 2009年11月2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号)精神,结合宿迁实际,现就改善我市市以上(含市级,下同)劳动模范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对企业离退休劳动模范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农民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具体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省级劳动模范每月80元;市级劳动模范每月50元(荣获不同级别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享受最高级别的荣誉津贴)。企业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所在企业发放;企业破产或特别困难的,由所在县、区(含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和苏州宿迁工业园区,下同)财政解决。破产或特别困难的市属企业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市财政解决。农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所在的县、区财政解决。劳动模范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
  享受荣誉津贴的劳动模范,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提出人员名单,报所在地总工会审核,经当地财政部门认定后执行。
  二、向低收入省(部)级劳动模范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省(部)级劳动模范在职、在岗,其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企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按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补足;已退离休,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水平的,按当地平均水平予以补足;下岗或失业,其生活补助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当地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省(部)级农民劳动模范,其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按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予以补足。
  以上所指的基本养老金、工资和生活补助等收入不包括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市、县(区)总工会提出享受上述待遇的劳动模范人员名单和补助金额,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所需经费由劳动模范所在的县(区)财政解决,市属企业劳动模范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市财政解决。劳动模范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同级工会发放。中央及省部属驻宿企业参照其标准,自行解决。
  三、建立市级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特殊困难指劳动模范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造成的生活困难。市级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参照省级劳动模范帮扶办法,按照市级劳动模范总人数7%的困难面计提,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由市财政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全市各级工会具体实施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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