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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商务员会、市财政局等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4日)停止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09]548号)


各区县科委、商务委、财政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的规定,加强对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 件:1、《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
  3、申报材料清单
  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年审申请表
  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复核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的规定,加强对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条 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组成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年审、复审、复核工作。
  (二)负责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三)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专家及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条 认定小组下设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由认定小组委托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开展辅助工作。认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专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材料进行评审。
  (二)负责提供经专家评审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材料,组织召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会。
  (三)承办认定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业务范围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第五条 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六)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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