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三)普查阶段。2009年4月20日前,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
  (四)复查阶段。2009年4月底前,省人民政府将组织进行重点复查。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抽查样品实行集中统一送省外检验。
  (五)抽查阶段。2009年5月上中旬,做好迎接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我省的抽查准备工作。
  (六)汇总整改阶段。2009年5月下旬,各地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核实,及时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周放良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远杰、市粮食局局长周永林任副组长,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农业发展银行市分行为成员单位的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粮食局,周永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重大事项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清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二)明确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粮食库存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对故意掩盖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严明纪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检查工作,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洁自律教育,严明纪律,严格要求。参加检查的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得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违反廉政工作纪律,否则要严肃查处。
  (四)公开透明。要增强粮食库存清查工作的透明度。各地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查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及时查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