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潭政办函[2009]1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中央、省驻潭各有关单位: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准确掌握粮食库存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对稳定粮食市场、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9]12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范围和内容
重点检查在潭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质量和粮权归属情况,严格核查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的情况,重点核查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与粮食库存的对应情况、企业会计账和统计账的相符情况。严格检查政策性粮食储存企业的补贴资金下拨和使用情况。全面核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的情况,并选择部分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查时点、方式和人员
(一)清查时点,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清查方式。清查分为企业自查、市人民政府全面普查、省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随机抽查四个阶段。企业自查是整个清查工作的基础环节,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部署,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按照全国粮食库存清查的统一要求,切实做好自查工作。市人民政府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复查和随机抽查。
(三)检查人员。普查采取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择优选调和安排检查人员。参加普查的人员不参与对本县(市)的普查工作。
三、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9年3月底前,市有关部门及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并下发粮食库存清查实施方案,并完成清查动员、人员培训和相关资料、查库器具准备等工作。
(二)自查阶段。2009年4月5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督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完成自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