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实施阶段。
根据制订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按照“先试点,后铺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步骤,积极稳步推进。要形成由“县(市、区)直接领导、镇组织实施、村具体操作”的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村民的积极性,授权各村委会或自然村组织人员核实山林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全面落实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并将结果张榜公布。县(市、区)、镇(乡)要组织工作组,深入集体林权改革现场,协助各村委会、自然村及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明晰集体山林权工作,引导群众自主选择均股、均利等改革方式,依法签订和完善书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开展林权勘查、登记和林权证发放工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组织检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向省、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市、县(市、区)联合对林权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任务艰巨。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落实,确保林改工作自始至终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机构的统一协调下,稳妥推进。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林改工作中的社会稳定问题,把维护社会稳定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
(二)明确职责。市及各县(市、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管理、指导、政策咨询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层层制订责任状和下达任务,并将任务分解到村,责任落实到人。
(三)落实经费。各级政府要根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经费,要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资金使用的监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资金,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四)保障人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性、技术性和社会性都很强,需要一支懂政策、业务精、作风踏实的骨干队伍。各县(市、区)要严格挑选政治思想过硬、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扎实的工作人员参与改革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