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改革。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推进改革。
(二)权益平等。集体林地、林木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应通过均股、均利的形式,使每个成员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
(三)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做到改革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公平竞争,公开操作,确保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发挥农民在改革中的主体作用。
(四)尊重历史、维护稳定。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历史遗留的问题和山林权属争议的要依法妥善处理。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又要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严禁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
(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村集体可根据当地的森林资源状况及经济发展水平,自主选择改革方式,自主确定经营管理模式,不搞“一刀切”。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
这次改革的范围是所有权属于集体的集体林部分,对权属有争议且纠纷尚未解决的,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后,可依法将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均股、均利等模式,落实到农户,确立经营主体地位。
1.自留山。稳定不变,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未换发林权证的要依法换发,已换发林权证的要保持不变。
2.责任山。稳定不变,承包期70年,山上林木归责任山承包人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面积和四至界线不清的,要在这次改革中界定清楚,换发林权证。已换发林权证的,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