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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9年11月27日 清发(2009)17号)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发〔2008〕14号)的精神,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加快构建林业的生态、产业和文化三大体系,促进现代林业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维护农民权益,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我市集体林区范围广、面积大,开发潜力广阔。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盘活森林资源,有利于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流动,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提高利用率和产出率,促进山区农民脱贫致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是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提升森林质量,繁荣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加快构建林业的生态、产业和文化三大体系,促进现代林业建设。

  (二)总体目标。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分配合理、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配套机制完善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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