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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药械字〔2009〕89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区县卫生局转发至辖区内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评审
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评审工作,特制定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辖区范围内非营利性各级医疗机构及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不含军队、武警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集中采购工作。
  第三条 北京市卫生局建立北京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专家库。专家库按照专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推荐入选专家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科学公正,顾全大局;
  (二)具有高级以上相关学科的职称(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推荐具有中级以上相关学科的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的在职人员;
  (三)熟悉药品(医疗器械)临床使用情况及市场流通基本情况;
  (四)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五)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报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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