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琼建村[2009]213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
为更好地对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厅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海南实际,制定了《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1 总则
1.1 为加强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技术指导,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建设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农房,制定本《导则》。
1.2 海南省进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导则》。
1.3 农房使用功能应实用,满足村民基本生活及健康条件,符合村民生产和生活习惯。
1.4 农房设计应因地制宜,体现民族及地方的传统文化,节约用地,注重结构安全,兼顾建筑节能。
1.5 农房施工应做到工程质量合格,安全可靠,切实可行,易于施工。
1.6 农房建设材料应尽量使用当地资源,充分利用可回收的建筑材料,厉行节约。
1.7 农房改造工程应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文明生态村创建、村庄人居环境改善相结合,因地制宜,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2 农房改造规划及选址
2.1 农村危房改造中需拆除集中重建和因生态保护、地质灾害、气象灾害等需整体搬迁的,应当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规划,规划应经县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2.2 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应遵循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