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各市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全面审核本区域内各县(市、区)的农业、工业、交通运输及邮电通信业、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业、建筑业、劳动工资及科技、社会服务业等相关专业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名录,建立健全统计单位名录库,提出全部划转单位名单,并反馈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
(2)各市政府统计部门要做好直管单位资料的整理和反馈工作。
(3)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在地统计的业务培训工作,帮助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加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宣传力度,为在地统计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3.单轨运行阶段(2011年1月开始)
从2011年1月份起,全省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基本要求,开始正式单轨运行。目前已实施在地统计并开始单轨运行的地区,要进一步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做法,并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做好本地区在地统计工作。
四、在地统计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实施在地统计是一项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密切配合与大力支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加强领导,全力支持县(市、区)在地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指导各统计调查单位认真履行统计法律规定的义务,按在地统计工作要求向所在县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各种统计报表。
(二)人员保障。各地区根据在地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统计网络。要按照《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8〕27号)要求,根据常规统计任务要求和实施在地统计工作的需要,配足配强统计力量。
(三)经费保障。为保证在地统计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为统计部门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和经费保障。
(四)信息技术保障。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要求,各市政府要抓紧《辽宁省综合经济信息系统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工作,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同时各市政府要在该工程的框架下,积极筹划县(市、区)、乡镇(街道)统计信息化建设,抓紧做好市到县(市、区)、县到乡镇(街道)统计信息网络改扩建工程和综合经济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实现企业(单位)、乡镇(街道)和县(市、区)统计资料的网上报送和计算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