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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全省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在地统计工作的对象。实施对象为全省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在地统计工作的范围。各县(市、区)负责的统计范围包括:国民经济核算、农林牧渔业、工业、能源、交通运输及邮电通信业、建筑业、批零贸易及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外经外贸、劳动工资、人口、社会、科技、基本单位等统计业务,以及各项普查的组织实施和根据需要开展的其他统计调查。
  (三)在地统计工作的标准。实施各县(市、区)在地统计,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标准,以国家每年确认的《辽宁省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园区代码》为基本依据。各地区经济社会考核确实需要单独反映的各类县级开发区,必须从原所属的县(市、区)中扣除相对应的调查单位数量。
  三、在地统计工作内容和实施步骤
  (一)在地统计工作内容
  1.法人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法人单位向所在县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该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不单独填报统计报表。
  2.法人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外的,由各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向所在县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3.登记注册与生产经营不在同一地点或在登记注册后变更地点的异地生产经营法人单位,向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县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4.个体经营户,按其实际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统计管理。
  5.县级政府统计部门难以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民航、铁路、燃气、电力、管道等一些特殊行业、跨地区单产业法人单位和建设项目等单位,分别由省、市政府统计部门直接统计。其中由省直接统计部分,在可能与需要的条件下,由省级政府统计部门反馈到各市政府统计部门。各市政府统计部门是否再反馈到各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由其根据需要确定。
  6.实施在地统计后,新成立的各类法人单位,向其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二)在地统计工作的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2009年9月至2009年12月)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征求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意见,设计制定实施方案,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工作部署。
  2.试行阶段(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
  2010年1月开始,实行原统计报表制度和在地统计报表制度“双轨”运行机制。为配合“双轨”运行机制的开展,各市政府要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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