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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全省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全省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11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统计局《关于全省在地统计工作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全省在地统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适应全省区域经济快速发展需要,规范各地区在地统计,进一步发挥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在地统计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的
  实施在地统计是适应全省加快县域经济和城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满足各级政府推动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通过实施在地统计,客观、全面、系统地反映县(市、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全面展示区域经济集中度、结构特征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情况,便于各级政府科学制定区域整体发展规划,在发展战略上实施分类筹划和指导。
  (二)基本原则
  1.地域统计原则。在认真执行国家现行统计制度的前提下,各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统一对辖区内各类统计调查对象,实行区域管理的统计调查制度。
  2.统筹实施原则。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合理分工,分级负责。逐步理顺、明确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职责,建立有序、严密的统计工作系统。
  3.数据质量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依法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职权,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确保实施在地统计后的统计数据全面、准确、及时、客观、真实。
  4.不重不漏原则。在确保数据质量和满足县(市、区)核算的前提下,对于一些特殊行业、跨地区单产业法人单位和建设项目单位等,省、市政府统计部门可采取直接统计,再按地区分解和下划法人单位等办法解决,确保市、县两级数据的衔接与匹配,做到不重不漏。
  5.信息化原则。统计信息化是实现在地统计工作的重要平台,各市政府要进一步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进程,提高现代化水平,努力实现统计资料采集与资源共享信息化,提高统计服务科学发展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在地统计工作的对象、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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