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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青少年体育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10.提高体育教师素质,建设合格的体育教师队伍。制订和规范中小学体育教师人员编制配备标准,在教职工编制总量内,优先考虑体育教师的配备。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08〕5号)的规定配齐专职体育教师,农村规模较小的学校和教学点应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确保中小学体育教学和活动正常开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教育厅)加强体育师资队伍建设,适当增加“三支一扶”计划和“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中体育专业的学生人数,鼓励优秀大学生到农村学校担任体育教师,鼓励优秀教练员和运动员获取教师资格后,从事体育教学、运动训练和课外活动的指导。(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体育局)指导各地和学校组织开展体育教师培训,提高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使体育教师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适应素质教育和学校体育工作的要求。重视体育教研员队伍的建设,培养体育教学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组织开展课程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活动。体育教师从事体育教学、早(课间)操、课外活动、《健康标准》测试,运动训练和体育竞赛等均应计算工作量,并与其他学科教师工作量同等计酬。根据市场物价和体育工作的实际,落实体育教师的教学服装和室外工作津贴等劳保福利待遇。(省教育厅)

  11.保障学校体育经费,改善体育工作条件。督促各地将学校体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内予以保障,并随教育、体育经费的增长同步增长。体育部门要把农村学校的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并统筹安排。教育部门和学校把体育经费纳入办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建立学校体育设施配备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我省农村和贫困地区学校体育设施的配备,保证农村学校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的开展。(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等)

  12.开发学校体育资源,完善学生体育活动设施。督促指导各地把学校体育设施纳入基本建设规划,新建、改建学校必须规划、设计和建设体育场地设施。在建设社会公共体育设施时,要统筹考虑,优先保证学校体育设施的建设。在制定城市规划特别是中心城区规划时,要充分预留学校体育场所的用地。(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继续推进学校体育场馆设施面向公众开放的试点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在社区开辟体育场所,为学生提供良好的体育锻炼场所。在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中,把农村体育设施与学校体育设施的建设结合起来,保证学生体育锻炼的需求。(省体育局)督促各地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和财政部教体艺〔2008〕5号文件规定和《湖北省中、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的要求,配齐配足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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