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青少年体育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0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鄂发〔2008〕10号),把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增强学生体质作为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突破口,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提出的学校体育工作任务,深入开展“学生阳光体育运动”,促进广大青少年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动青少年体育工作,切实增强青少年体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省青少年体育工作的目标任务及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国家对学校体育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1.认真落实国家对体育课时的规定。指导各地督促中小学校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和有关规定,把体育课作为必修课和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完成教学内容,达到课程目标。积极推进体育课程改革,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丰富体育课教学内容,提高体育教学质量。指导高等学校按国家规定开设体育课,将体育课程覆盖学生全部修业年限。(省教育厅)
2.切实保证学生的体育活动时间。督促中小学校严格执行作息规定,保证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坚持做好课间操、眼保健操,开展大课间体育活动。高等学校和寄宿制中小学校实行早操或晨练制度,学校在没有体育课的当天,组织学生集体参加体育锻炼。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省教育厅)
3.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指导各类学校认真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健康标准》)。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作为评价学校体育工作和学生健康状况的重要指标,纳入政府教育督导、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体育考试的内容,作为学校评优、表彰的基本依据。将《健康标准》的测试情况作为小学生的成长记录和素质报告书的重要内容,进入高中阶段学生和大学生档案,作为学生毕业、升学的重要依据。定期通报全省的《健康标准》执行情况,对测试成绩连续下降的地区和学校采取干预措施。(省教育厅、省体育局)
4.广泛开展全省“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组织指导各地把“学生阳光体育运动”与“湖北省百万青少年健身运动”结合起来,发挥全民健身中心、青少年户外体育营地、体育俱乐部、红领巾小社团等组织的资源优势,在体育骨干培训、体育器材配备、体育赛事组织等方面,为学校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组织指导各地和学校开展具有现代特点、地方特征、民族特色的青少年体育活动,开好春、秋两季体育运动会,举办好夏(冬)令营,开展冬季体育锻炼。创办学校体育俱乐部、体育社团和团队,培养学生体育骨干,组织开展体育科普、体育辅导和体育竞赛进校园活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的体育兴趣和爱好,指导学生科学锻炼身体。开发体育资源,自制学生喜爱、安全耐用的小型体育器材,配备好学生急需的体育器材。(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团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