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处置。土地处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办理。
(四)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上述工作完成后,转制单位要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确认(或审批)的结果,做好产权登记工作,确认出资人身份,明确出资人权利,完成资产授权经营法定手续。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抓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债权债务处置。认真清理债权债务,经资产清查确认属于事业单位的债权债务,由转制企业承接。
五、人员安置及身份转换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形成真正市场化的劳动用工关系。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应在转制企业进行工商登记后30日内完成。
(一)转企改制后,原事业编制人员整体转制为企业人员,转制单位应依据《
劳动合同法》与续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转制前已与转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转制单位应依据《
劳动合同法》与其中的续用人员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不短于三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企业工作年限。对继续留用的职工,转制前后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不计发经济补偿金。
(二)对转制时主动提出调离的职工,转制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办理有关调动手续并将其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用人单位。对调离的职工,不计发经济补偿金。
(三)对转制时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转制基准日起,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五)离退休人员的安置。转制时,已退休人员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4]63号)规定全部移交地方实行社会化管理。离休人员的管理,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局、编办、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资委<关于印发做好区直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老字[2007]23号)规定,维持现有的方式不变,由转制后的企业负责落实。按照国家政策应由企业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生活费等费用,按照政策规定标准由企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