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起草自治区党委关于编制“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建议。根据党中央关于编制全国“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建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研究起草自治区党委关于编制广西“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建议。此项工作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编制规划纲要。根据自治区党委关于编制“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建议精神,起草“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明确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战略任务、重大王程建设和重点项目布局,以及实现规划目标任务的主要政策措施等,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规划纲要(草案)的起草工作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四)编制专项规划。围绕“十二五”时期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任务,组织编制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等专项发展规划,使之成为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指导该领域、该行业发展,决定重大项目建设和安排政府投资的基本依据。专项规划领域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相关部门具体编制。
(五)编制区域规划。围绕“十二五”时期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任务,按照自治区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编制重点区域发展规划。区域规划领域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相关部门会同有关市具体编制。
(六)编制市县级规划。围绕落实自治区“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任务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加强对市县级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七)制订规划管理办法。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出台规划管理办法,改革规划管理体制,规范规划编制程序,加强规划衔接,完善规划体系,充分发挥发展规划的引领作用。此项工作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八)开展规划编制试点。围绕落实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总结各地规划编制的新鲜经验,更新规划理念,创新规划方式,选择若干市县开展“十二五”规划编制试点工作。此项工作的组织推进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进度安排
全区“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主要分为五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9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召开全区“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动员部署会议。下一步,各级各部门要成立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落实相关工作条件;要组织开展“十二五”规划前期重大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