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当年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百强排名中名列前30位的(详见附件7),连续审计年限已经达到5年的,可以延续3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在延续变更期间须更换审计报告的签字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
(四)集团所属上市公司事务所选聘要求遵循上述规定。
二、2009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本市国有企业2009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财务报表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对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合并及非合并范围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及单户)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二)专项说明审核
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集团(总公司)的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主要包括期初重大调整事项、非经营性损益、政府补助情况、承诺事项、高风险业务、企业改制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科技支出、主要业务情况、资产减值准备管理、企业对外借款、其他重要事项等进行审核,并出具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详见附件8)。
(三)专项复核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决算报告中其他指标数据(指财务决算报表中除上述四张报表以外的其他附表)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并做专项复核说明(详见附件9)
(四)内控测试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测试,识别其关键业务流程中的缺陷,提交内控测试报告(详见附件10)。
(五)财务评价书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对企业收入、利润、现金、资产状况以及所处行业状况进行分析,揭示企业的盈利结构、主业状况,判断企业的发展状态、质量、风险,就发展方向、水平和能力作出客观评价,出具财务评价书(要求详见附件11)。
(六)其他事项
1、境外企业审计。企业应按照《关于加强本市国有境外企业审计管理工作意见》等规定,认真开展境外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2、特殊企业审计。对于涉密、境外等无法实施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特殊子企业或单位,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其财务决算报表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