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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09修订)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限制审批建设项目。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黄河宁夏段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黄河宁夏段流域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黄河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综合防治,削减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改善黄河宁夏段水质量。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未作规定的,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已作规定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

  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调查,进行生态环境质量分析和评估。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依法进行环境保护影响评价。对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和废弃物进行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粉尘,妥善处理尾矿、矸石等,防止对环境以及土壤和水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

  第三十五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缴纳生态环境补偿费,用于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止有害生物物种入侵;对已经侵入的,应当采取措施清除,防止扩散。

  环境保护、农牧、林业、水利、海关、食品药品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种引进、转基因技术或者产品的生产、应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做好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严格保护野生动物、植物及水生生物,保护生物的多样性。

  禁止非法捕猎、杀害、采集、采伐、加工、买卖、运输野生动物、植物及水生生物。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将防治农村面源污染工作列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落实到乡(镇)和村。

  鼓励发展生态农业,综合利用农业废弃物,推广沼气、秸杆汽化、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推广科学使用化肥、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用化学制品的技术和方法,及时回收使用后的塑料薄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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