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奖组织和个人在5年后,可以再次提出市长质量奖申报。
第二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奖励文件,由市财政直接发放至获奖单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质监、工商、税务、建设、安监、环保、卫生、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建立获奖组织或个人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推动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二十六条 市质监部门建立获奖组织和个人的管理档案,汇总其质量等方面的监管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并将获奖和其他监管信息及时提供给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工商、税务、建设、安监、环保、卫生、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将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有关监管信息特别是违法处理信息及时函告市质监部门。
第二十七条 市质监部门发现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质量方面有较轻的违规现象或投诉较多时,应当及时告知该组织和个人,督促进行整改;整改不及时、成效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给予黄牌警告。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质监部门报领导小组研究后,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泰安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被撤销奖项的组织5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经查证属实后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或个人10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