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市质监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提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书面征求工商、税务、安监、环保、卫生、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意见,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主要是对申报组织和个人前三年质量业绩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市质监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申报组织、个人,按照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分类,交由各专项评审组进行材料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二)评审委员会根据材料评审情况确定被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
(三)各专项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和公众(顾客)满意度测评,形成现场评审和公众(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四)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情况,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推荐名单;
(五)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推荐名单进行审议和综合排序后,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奖名单。
第十九条 市质监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后,由市政府通报表彰获奖组织和个人。
市长向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
市长质量奖(组织)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对有功人员的奖励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得奖励5年内,未被撤销奖项的情况下,可以宣传、使用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获奖组织在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有关资金、政策扶持,申报省长质量奖时优先推荐。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组织生产,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持续改进和提高质量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