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拥有中国和省名牌产品(服务)、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组织优先列入评审范围,并按规定予以加分;
(六)建立省级及以上技术中心或工程中心,科技创新和研发能力强,组织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组织优先列入评审范围,并按规定予以加分;
(七)近三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八)无其他影响产品(服务)质量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个人)授予在质量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涉及质量科研、质量改进和攻关成果的,可以多人共同获奖,但最多不超过3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在从事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振兴作出了突出贡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质量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
(五)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度评选一次。
市长质量奖申报和评选按照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分类。每年度进行评选奖励的行业类别,由市质监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市企业情况、行业发展等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四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选前,市质监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类别、范围、申报时间及工作安排等。
获得省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不再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五条 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应按照属地向所在地县市区、泰安高新区质监部门申报,提交《泰安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和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市质监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属以上单位直接向市质监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