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领导小组组织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通则、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领导小组提报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评审委员会的具体组成人员由市质监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市质监部门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来源主要是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
市质监部门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经评审委员会审核报领导小组批准后,聘请为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组成各专项评审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各评审组应由5名(含5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时,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并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组织”和“个人”两个奖项每次表彰奖励的总数量不超过3个。达不到申报奖励条件的奖项应当空缺。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组织)授予质量管理绩效显著,质量水平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全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泰安市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正常运行五年以上,近三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前列;
(二)实施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取得明显成效;
(三)建立符合企业运行需要的标准体系并有效运行,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组织生产;
(四)实施ISO9000族或ISO14000族、OHSAS18000族标准,积极开展相关专业认证,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企业的各项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符合环保要求,有效地控制、消除员工和其他有关人员可能遭受危险及危害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