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质量振兴作出了突出贡献,且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质量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
(五)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六)个人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和市长提报市长质量奖拟获奖名单。
第十三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承担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各奖项的具体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绩效考评和选用退出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评审;
(五)调查、核实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八)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第十四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立潍坊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为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组成评审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在开展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