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09]5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枣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或者其他可燃物质作为燃料,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系统等向大气蒸发和排放的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在本市登记的在用机动车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地号牌机动车的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局是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相关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中应当体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并明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措施。
第六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从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改善道路状况,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
第七条 鼓励和推广使用低污染环保车型,鼓励使用清洁车用能源和优质车用燃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