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门诊。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可以在县、乡、村级医疗机构报销。报销比例从村级到县级逐层递减,全年家庭成员每人累计最高补偿150元。
村卫生室就诊:借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试点经验,村卫生室负责诊疗30种疾病,配备120种药品。输液控制在总诊疗人数的15%以内,次均费用控制在13元内,报销比例为65%,每次就诊向病人收1元诊疗费。
乡镇卫生院就诊:乡镇卫生院使用宁夏基本药物目录内药物,次均费用控制在24元内,报销比例为50%。
县级医院就诊:2010年报销比例为30%,次均费用海原县控制在34元内,盐池县控制在50元内。
(2)慢病门诊。慢病范围: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高血压Ⅱ期、脑血管病(后遗症)、糖尿病、慢性肾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肢体瘫痪、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肺心病、支气管哮喘、风心病、精神病。
慢病就诊单位: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
慢病报销比例和限额:乡卫生院为50%,县级医院为40%。全年累计最高补偿限额为:单病种患者1000元,两种病种患者1500元,两种以上病种患者2000元。
(3)大病门诊。癌症的化疗放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泌尿系结石激光碎石的大病患者,可到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门诊治疗,报销比例为40%,全年累计最高补偿5000元。
(4)住院。2010年继续执行2009年的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
(5)补偿程序。病人在村卫生室就医,个人只支付诊疗费和自付部分。在其他医疗机构报销方式执行全区新农合经费报销规定。
2.加强村级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完善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2010年,在考虑人群需要和医疗卫生服务效率及质量的基础上,明确村医的定位,界定其工作职责、范围和内容。村医的职责除了免疫接种、预防、健康教育以及结核病例的监测、转诊、随访和管理、医治常见病以外,扩展到慢性病管理和家庭访视。通过培训,提高村医治疗常见病的能力(见附件:村卫生室定位)。
从2011年开始,进一步明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县医院的各自定位。在对村医进行适当培训后,将乡镇卫生院中可由村卫生室完成的服务,安排由村卫生室提供;将县医院中可由乡镇卫生院完成的服务调整至由乡镇卫生院提供。在三级机构间建立起有效的转诊制度,复杂疑难危重病人及时发现并转送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经诊断和治疗,病情稳定的病人转至下级医疗机构进行随访和管理。
3.利用支付制度影响供方行为, 以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改善医疗质量,实现合理的双向转诊, 控制医疗费用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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