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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的批复

收 费 项 目

计 费 单 位

收 费 标 准

备 注

1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执行全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

2

政府采购     交易服务费

(1)除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一般项目政府采购

中标额50万元以下

每宗2000元

由政府财政按此标准拨付

中标额50-100万元以下

每宗4000元

中标额100万元及以上

每宗8000元

(2)选定科研项目单位

(3)协议供货、协议服务政府采购

中标单位的单个中标项目

每宗8000元

3

产权       交易服务费

(1) 国有产权

(2) 股权转让

成交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1000万)以下

双方各1.5‰

1、 (1)实行差额定率累计计费。每宗产权交易服务费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计收。(2)成交资产总额中所含房地产部分如需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权属变更、交纳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的话,则成交资产总额中应剔除房地产总额。

成交资产总额1000-5000万元(含5000万)

双方各1‰

成交资产总额5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

双方各0.5‰

成交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上

双方各0.25‰

4

医药集中采购场地使用费

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

4小时以内每间标室800元,

4小时以上1天以内每间标室1500元

由代理机构承担

5

土地(矿产)    交易服务费

按湘价服[2007]132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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