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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二)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
  四、工商管理和价格方面
  (一)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实行“绿色通道”服务,申办企业提交文件齐备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须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二)放宽文化投资注册资本条件。凡是来我市投资创办生产性文化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限额执行。投资文化企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分期注入,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亦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投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其中,知识产权可占注册资本比例的70%。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成立集团公司。其中,在惠州市登记注册的集团公司,母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并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母子公司总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
  (三)对在省、市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化人才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开办工作室、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企业的,可以个人名字作为企业字号办理登记注册。我市企业不受资金限制,均可冠“惠州”字样。
  (四)实行宣传与经营两分开的新闻单位,可以事业法人作为投资主体兴办企业(按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五)保护和推广我市文化产业知名商标,鼓励文化产业争创广东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
  (六)有线电视收视费、装(移)机工料费实行政府定价。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有线广电网络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除中小学教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外,文化企业可根据其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依法自主确定报刊、书籍、演出、音像制品及其他文化经营服务项目价格。
  (七)出版、发行单位对库存出版物的呆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办法。年度商品盘亏数额,在规定范围内的,允许自行转账。
  五、土地扶持方面
  (一)依法简化文化企业用地的审批程序,在法律法规政策许可范围内,优先安排文化企业用地。对用于文化产业基地或项目建设的新增用地,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优先安排,涉及用地指标的可在各级开发区和招商引资切块指标中解决。
  (二)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原国有建设用地改用于现代文化产业项目建设的,经原批准供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属出让土地的可按市场评估价补交地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给原用地单位使用;属划拨土地的,可补办出让手续或重新核发划拨决定书后给原用地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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