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建立完善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考核评价体系。按照科学技术人员的成长规律和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改进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对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从事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的科学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重点考评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各类科学技术专家的推荐和选拔、人才计划、科研项目结题和验收,应当注重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等相关指标。
第三十七条 鼓励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选派科学技术人员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建立完善科学技术人员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的长效机制。
科学技术人员在选派服务基层和企业期间,其原职级、工资福利和岗位保留不变,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变动与原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对选派的科学技术人员与企业联合提出的科研项目,政府科学技术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
第三十八条 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园、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技术转移机构等应当为科学技术人员创业提供条件。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约定为其继续提供科研实验条件。参与创办科技型企业和成果转化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保留原单位身份三年。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加强青年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营造有利于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发挥才能的环境。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并提供相应的职业健康卫生保护。
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权利。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合理流动。
第四十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为参与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作为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对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等的依据。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全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创新发展战略、创新体系建设、重大专项、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