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支持企业应用科学技术进行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根据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面向企业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企业转移。
支持中央在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参与本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发挥骨干、引领作用。
第三十一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制定发展规划,稳定科研队伍,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建设。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现代院所制度,实行院(所)长负责制。院(所)长的聘用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向省内外公开招聘。
建立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技术创新与服务绩效考核机制。
第三十二条 深化公益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改革,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稳定支持机制,提高公益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创新和服务能力。
支持开发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转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自身发展能力,带动行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进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转制,享受国家、省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自行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社会力量创办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围绕本省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开展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建立健全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体系,鼓励和引导农业科学技术开发机构、推广机构、高等学校、农业龙头企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农业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促进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三十四条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向社会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服务。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应当加强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围绕本省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和具有竞争优势的领域,培养、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优秀创新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