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提取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规模以上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一,大型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高新技术企业按年销售收入不同分别不低于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六。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税务主管机关应当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供鉴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立持续稳定的合作机制,提高产学研结合的组织化程度,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生产紧密衔接。
鼓励企业内部设立或者与其他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构,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合作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知识产权联盟等技术创新组织。
与产业发展相关的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项目,应当由企业组织实施或者企业牵头、产学研联合实施。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型人才。
鼓励企业设立自主创新岗位,引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到企业兼职、挂职,参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
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共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产业基地。
企业应当加强职工技能培训,鼓励职工开展技术攻关、技术创新和技术协作活动。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专利化、标准化和科学技术产品品牌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制度,引导国有企业加大科学技术投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促进国有企业技术进步。
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技术创新激励约束机制,探索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
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国有企业的技术创新投入、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技术创新成效等情况应当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范围。